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痼疾顽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三份重要部门文件,出重拳、下猛药,着力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推动解决信用信息公示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相关信用管理类问题。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和“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依据《办法》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一、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有哪些
1、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如下:
(5)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以及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哪些行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一家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它将受到一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受损: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信用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将对公司的商业往来、融资、投资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财产受限: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会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3.行政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限制其经营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等。
4.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其未履行法律义务,那么它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一旦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应该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义务,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